刘昱尧律师亲办案例
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死?优秀的刑辩带来转机
来源:刘昱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3
浏览量: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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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打下去,受害人倒地身亡。公安机关认定故意伤害致死,公诉机关建议量刑11年。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刘昱尧律师接受该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据理力争,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量刑5年。定罪量刑的改变背后体现了律师对案件掘地三尺的深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对秉持公平正义的坚定。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顾某,案发时37岁,无业游民,未婚,因高中毕业后离家出走未归,2012年8月被家人宣告死亡,户口信息被注销,案发前在某市以捡拾垃圾为生活来源。

顾某和受害人王某互不相识。2019年5月底,某市闹市区街边店内的电视机正在播放节目,王某与顾均蹲在路边观看。当时王某为醉酒状态,认为顾某阻挡了自己的视线,上前交涉,要求顾某让开,其在拍顾某左肩、上臂时,顾某起身双手将王某推到,王某重重倒地。王某倒地后,顾某随即欲离开现场,王某从地上爬起,尾随并拉扯顾某,双方发生冲突,后顾某王某的面部击打一拳,王某身体失控仰面栽倒,后脑撞击地面后不起,当场流血。顾某随即离开现场。群众报警后,王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四天后救治无效死亡。2019年6月初,顾某被抓获,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控辩之争·

一、公诉机关的公诉建议

2019年8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受理后,依法告知了顾某相关权利并进行了讯问,结合案件相关证据,认为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是10年至11年。

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主要证据:

1)案发时的监控录像;

2)顾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3)多名证人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5)主治医师的证言笔录、入院资料;

6)法医鉴定意见书等材料。

二、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刑事案件中,任何行为都需深究其背后的原因、经过、心理活动、动机、行为后表现等细节。经查看监控录像、查阅证据、会见顾某等一系列调查后。刘昱尧律师认为顾某不具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是否直接导致王某死亡存在疑点,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不成立。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的异同点分析: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对于行为最终所导致的死亡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均为过失;不同点在于,相较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单纯的过失责任,故意伤害(致死)罪还存在着基础性的故意犯罪,即:基于犯罪的故意导致了死亡的结果。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顾某在犯罪时其主观上的心态是否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二)本案中顾某犯罪时主观上并未持有故意伤害王某的心态,理由如下:

1、涉案当事人事发前互不相识,没有犯罪的动机,且案涉当事人双方系因日常琐事发生的纠纷,且从事件的发展看,属于短暂性冲突。根据控方的监控录像来看,顾某在事发始并未理睬王某,因王某多次上前滋事,顾某才击打了王某一下。另,该证据亦表明被害人王某在顾某打击其面部前有拍、拉、追等行为,给顾某造成了心理压力,因此顾某的打击行为并非出于伤害的故意,而是在防备意志控制下进行的反击行为。该反击行为系一次性打击,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是顾某所预料不到的。

2、顾某打击王某后便离开现场,但是并未逃避侦查,在事发地不远处被抓获时尚不知王某伤情,被告知王某死亡后,顾某在开庭时尚表现出诧异,说明顾某在事发时确实不能肯定其有伤害的故意。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全案证据应当排除全部合理怀疑,否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事实。

(三)顾某行为是否直接导致王某死亡存在疑点

王某在事发前大量饮酒,其本身存在多种疾病,身体偏弱,抗击打能力较于常人较差,诊断医生认为被害人王某系心源性猝死,其死亡与心脏病发作有关系虽然鉴定意见书认为王某的死亡系顾某打击其头部导致的,存在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鉴定意见书并未排除王某自身患有冠心病和肺结核疾病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因此该证据存疑,且鉴定意见书并非唯一证据,应当结合王某第一时间被救治的住院治疗记录综合考量其死亡原因。同时从另一面证明一般性冲突中发生的突然打击行为,顾某是很难去冷静思考这个打击行为是否会给王某造成一定的伤害。

综上所述,不能排除嫌疑人顾某在打击王某时是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因此顾某在行为时存在放任心态的打击故意这个事实,不能因此认定为案件事实。应认定顾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样是造成被害人死亡,两罪的刑罚天壤之别。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系因日常琐事发生的纠纷,且从事件的发展看,属于短暂性冲突,即使存在顾某的打击行为,但是打击行为系一次性打击,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是顾某所预料不到的。王某本身患有严重疾病,且在事发前有饮酒的可能,其体质本身偏弱,结合法医师的笔录,饮酒对其冠心病的发作有影响,其抗击打能力较于常人较差,在一般性冲突中发生的突然打击行为,顾某是很难去冷静思考这个打击行为是否会给王某造成一定的伤害。

从现有证据看,不能排除顾某在打击王某时是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的,因此顾某在行为时存在放任心态的打击故意这个事实,不能因此认定为案件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顾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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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昱尧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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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昱尧
  • 执业律所:
    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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